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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11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劉方慈黃潔茹程克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11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傳亮
選任辯護人
阮祺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號,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2271 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104 年度台上字第2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徐傳亮部分撤銷。

徐傳亮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64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徐傳亮已於民國107 年11月17日死亡,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7 年11月19日出具之死亡證明書、被告戶籍謄本(除戶部分),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附於本院上更一字第111 號卷),依上開說明,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原審未及審酌,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徐傳亮部分撤銷,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程克琳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11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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