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1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傳亮
- 選任辯護人
- 阮祺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號,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2271 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104 年度台上字第2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徐傳亮部分撤銷。
徐傳亮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64 條規定,上開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徐傳亮已於民國107 年11月17日死亡,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7 年11月19日出具之死亡證明書、被告戶籍謄本(除戶部分),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附於本院上更一字第111 號卷),依上開說明,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原審未及審酌,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徐傳亮部分撤銷,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劉方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