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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楊力進許宗和蘇揚旭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貴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65 號,中華民國107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53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又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有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及同法第367 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郭貴美(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判處罪刑在案,並於107 年2 月14日向被告之上開居所即桃園市○○區○○○街00號0 樓送達原判決正本,並由被告之同居兄嫂李秋嫻代為簽收,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佐(見原審卷第37頁)。上訴期間應自原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7 年2 月15日起算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加計在途期間1 日,屆滿日原為107 年2月25日,該日適逢星期日,故延長至107 年2 月26日。茲被告遲至107 年3 月14日始向原審提起上訴,有卷附上訴狀暨原審之收狀戳章日期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已逾法定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院不經言詞辯論,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蘇揚旭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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