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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57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王敏慧黃潔茹陳德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0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順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代第三審(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559號)為羈押裁定如下:

主文

陳順凱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7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順凱經本院代第三審羈押,認被告經本院審理後,仍犯有強盜得利、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等罪,並就被告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執行刑6 年10月,是被告所犯強盜得利罪嫌疑重大,而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以受原審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可甚高,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4 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8 年7 月24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8 年7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於被告所稱父母重病,女兒需要照顧等家庭狀況情形云云,核與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判斷無涉,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12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57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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