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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上訴字第9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郭玫利張永宏吳維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 年度上訴字第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簡文宗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329 號,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70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5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7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簡文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329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該判決於106 年10月23日送達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由被告親自簽收,有原審之送達證書1 紙附於原審卷可稽(見原審卷第73頁)。嗣上訴人於106 年10月30日合法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主旨:為不服判決依法定時間內提出上訴。說明:緣上訴人簡文宗因不服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 年度訴字第329 號),依法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容理由後補。」(見本院卷第26頁),而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法院乃於106 年12月1 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329 號號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業於106 年12月14日送達上訴人位於宜蘭縣○○鄉○○○路00號之居所(上訴人業於106 年11月15日因拘役執行完畢出監,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判決文書分別寄存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二結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4頁),惟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資料查詢清單、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7至80頁),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吳維雅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上訴字第98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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