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明潭
- 選任辯護人
- 劉亞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明潭羈押期間,自民國107年8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明潭前經本院認為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運輸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 年1 月4 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 次延長羈押,至107 年8 月3 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8 月4 日起,第3 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