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7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健裕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交訴字第201 號,中華民國107 年2 月9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調偵緝字第40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為同法第367 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健裕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7 年3 月7 日提起上訴,因其上訴狀未附具任何理由,原審法院於107 年5 月10日裁定命被告應於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同年5 月16日送達至被告表明之居住地即新北市○○區○○路0 段000 ○0 號7 樓戶籍地,由受僱人即管理委員會管理員( 簽名字跡潦草) 代收,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考( 原審卷第133 頁、第73頁、第79頁107 年1 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程序筆錄) ,依法已生送達之效力,而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參,是被告之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