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 原告
- 劉逢平
- 原告
- 沈梅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信宏律師(扶助律師)
- 被告
- 李國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7 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7 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