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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9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葉騰瑞陳芃宇法官莊明彰

原告
張玉明
被告
余依珊
被告
李卉穎
被告
黃秀慧 新北市○○區○○街00號3樓(指定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上訴字第288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事實,詳如本案刑事起訴書所載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76號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95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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