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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世宗吳勇毅呂寧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雷永剛
選任辯護人
游淑琄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更正為「雷永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其餘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漏載「其餘上訴駁回」,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呂寧莉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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