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328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于桂開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對於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827 號,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101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8711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違背此法定程式者,法院即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而所謂「原判決之繕本」,乃指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又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于桂開對於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827 號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刑事聲請再審狀、原判決繕本外,並未附具本案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亦無庸命補正,其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