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497號
- 聲請人
- 林昌諒
- 即受裁定人
上列聲請人即受裁定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毒抗字第323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
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從小父母離異,由阿嬤扶養,雖然父親與阿嬤均已過世,母親另組家庭,聲請人被迫獨立生活;但應該尚未達到法務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需送強制戒治之60分以上的標準。原審依上述紀錄表認定聲請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裁定強制戒治,顯有違誤。
二、聲請狀雖記載:聲請再審;經審查其聲請意旨,顯然是針對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之確定裁定表示不服。其真意應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重新審理。
三、聲請人即受裁定人林昌諒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原審裁定送觀察、勒戒,經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就其前案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等項目,評估判斷,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以108年度毒聲字第41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108年毒抗字第32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108年10月9日新戒所衛字第10807015280號函、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各裁定可憑。
四、強制戒治保安處分,目的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其性質非為懲戒受處分人。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是依具體個案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綜合判定,有其專業依據及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由評估標準之形式上觀察,若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法院宜予尊重此項行政職權之行使及專業判斷。
五、聲請意旨並未檢附任何事證,說明確定裁定具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各款應重新審理之事由,僅就勒戒處所之醫師依專業意見判斷製作之評估標準紀錄表,依憑己意而為相反主張。重新審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