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8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81號
- 聲請人
- 陳文南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王韻茹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即被告憑藉其累積數十年之經驗,透過在產地奔走,準確掌握國際芝麻原料之品質與價格,對於芝麻油品之專業能力,乃廣為業界肯定,被告更因曾參與中國芝麻油制定國家評審團,協助大陸地區制定國家標準,故受中國糧油學會油脂分會邀請於108 年7 月20日出席「2019年芝麻油營養高峰論壇」針對芝麻油產品進行國際交流,被告因受出境限制而無法參與該次國際會議,不但將影響富味鄉公司在國外之信譽,亦致使我國喪失1 次參加國際交流以增加能見度之機會,懇請鈞院准予解除限制出境或暫時准與解除限制出境限制,准予被告參與會議,以維持富味鄉品牌油品之知名度,增加國際影響力;㈡被告因涉犯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自民國102 年間經檢察官偵查,103 年起訴,因富味鄉公司營運而出國達數十餘次,惟被告均如期返國,並遵期開庭,從無影響證據調查及訴訟進行,嗣雖經第一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惟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後,亦未因受不利判決即有受任何異常出入境紀錄甚或避走他鄉之舉措,且鈞院前審改判被告較輕於第一審所諭知之刑,而本案經被告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發回,並指出應就卷內對被告有利之資料應予調查,被告實無可能為暫時逃避刑責即拋家棄子置國內事業之永續經營於不顧,且被告長期定居於台北市,富味鄉公司產業則置購於彰化,被告除持有富味鄉公司相當股份外,名下在臺灣之財產仍為數不少,案件審理迄今均無異常異動,足見被告絕無可能避居海外不歸之意圖;㈢再被告願提供價值新臺幣1 億3070萬元之5000張富味鄉股票作為擔保,資以確保被告確能配合後續司法審理之進行,為此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云云。
二、按限制出境,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旨在避免被告因出境而滯留國外,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由法院衡酌具體個案之證據保全及訴訟程序之遂行等一切情形,綜合判斷之,屬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之事項(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621 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犯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違反同法第20條第2 項公告不實、第3 款特別背信罪嫌等罪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原審於105 年6月2 日以103 年度金訴字第23號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3 年6月、3 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經檢察官及聲請人分別提起上訴,經本院前審於106 年12月20日以105 年度金上訴字第40號判決聲請人有期徒刑2 年6 月、2 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嗣經聲請人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於108 年4 月11日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1835號刑事判決發回本院更審,經本院分案為108 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9 號。從客觀形式觀察,可認聲請人所涉罪嫌重大,本案回復第二審程序,仍須陸續進行準備及審理程序,復有後續上訴審及執行程序均待進行,倘若解除聲請人限制住居及出境之限制,即喪失擔保聲請人能遵期到庭之強制力,難以期待聲請人日後於審理中會如期到庭,基於保全刑事追訴、執行、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之目的,並審酌公共利益及聲請人個人權益之均衡維護,認仍有限制其住居及出境之必要;又限制出境固會影響聲請人之工作狀況,惟此乃具有強制處分性質之限制住居所必然伴隨之結果。況且,倘案情發展對其不利或有身陷囹圄可能時,聲請人更有滯外不歸或逃亡之虞,對本件審判之進行或刑罰之執行難謂無影響,且衡酌我國司法實務經驗,被告於偵、審程序遵期到庭,且國內尚有家人,並有固定住居所情況下,仍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之情事,不勝枚舉,為防止聲請人出境後故意不入境接受審理或於判決確定後即速出境拒絕接受執行,是本案限制聲請人出境之理由依然存在,為達保全審理或刑罰執行之目的,仍有限制其出境之必要。再者,限制出境之處分,係保全刑事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刑罰權之實現,縱聲請人出國之權益受有影響,但與更重要之國家司法權行使之輕重權衡相比,尚屬輕微,亦與非嚴重限制個人行動自由權益之比例原則無違。
四、被告以其參加「2019年芝麻油營養高峰論壇」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云云。惟被告曾經原審判處重刑,其案件尚未確定,且參加上開論壇,並非處理富味鄉公司海外業務或財產,並無有必須親自前往之必要,本院審酌上情,與本案未來可能審判程序保全被告到庭之必要性相權衡結果,難認有因此准許被告出境之急迫性與必要性。
五、綜上,本院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依然存在,如任其出境,亟有久滯不歸之虞,聲請意旨難執為被告得以解除限制出境之理由,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