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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8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王敏慧黃潔茹陳德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8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宗祺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宗祺羈押期間,自民國108年9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宗祺前經本院認為違反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 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為保全審判程序之進行,而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裁定羈押在案,,嗣經第1 次延長羈押,至108 年9 月2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重刑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經本院以違反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罪判處有期徒刑5 年重刑,且被告之前曾有通緝紀錄在案,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其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9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於被告雖表示希望回去探視母親照顧母親,請求停止羈押云云,經查被告所稱家庭狀況,核與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判斷無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陳德民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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