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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3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鄭水銓李世華鍾雅蘭

原告
曾張金妹
被告
王奕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 年度上訴字第268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詐欺等乙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8 年6 月5 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在案,並於108 年6月26日宣判,「而檢察官及被告均未就附表二編號11部分提起上訴」,然本件原告係於宣判後之108 年9 月9 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狀日期章戳之起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及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得依民事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33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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