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83號
- 原告
- 曾正中
- 被告
- 楊文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29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附民字第483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29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