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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83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劉興浪古瑞君陳信旗

原告
曾正中
被告
楊文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29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陳信旗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83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