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訴字第18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雷永剛
- 選任辯護人
- 游淑琄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更正為「雷永剛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其餘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漏載「其餘上訴駁回」,爰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