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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21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力進沈君玲雷淑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42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裁定人
黃柏凱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108 年度抗字第1532號,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3日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乃為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刑事訴訟法再審編就確定裁定並無得聲請再審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460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此項得否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又屬首應調查、審認之事項,倘有違背,法院即應以再審之聲請不合法律上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

二、查聲請人即受裁定人黃柏凱(下稱聲請人)之刑事申請再審狀上載明「108 抗1532」案號,並敘明「申請人應不符台灣高等法院108 抗字1532,特於法定期間申請再審」等語明確,此有上開刑事申請再審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 頁),是聲請人係以本院108 年度抗字第1532號確定裁定,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與聲請再審者應以確定判決為限之規定不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421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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