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 原告
- 陳玉真
- 原告
- 蔡虔祿
- 被告
- 徐詩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月7 日上午審理並辯論終結。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08 年5 月21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