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33號
- 原告
- 曾張金妹
- 被告
- 王奕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 年度上訴字第268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詐欺等乙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108 年6 月5 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在案,並於108 年6月26日宣判,「而檢察官及被告均未就附表二編號11部分提起上訴」,然本件原告係於宣判後之108 年9 月9 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狀日期章戳之起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及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得依民事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