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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吳炳桂黃紹紘何俏美

上訴人
即被告
謝宜珊

籍設新北市○○區○○○0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02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宣判前提出「補充理由書」並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何俏美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882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