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宜珊
籍設新北市○○區○○○0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02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宣判前提出「補充理由書」並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籍設新北市○○區○○○0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金訴字第102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宣判前提出「補充理由書」並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