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7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毒抗字第26號

聲請施以強制戒治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吳炳桂葉乃瑋黃紹紘

抗告人
即被告
羅友筌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毒聲字第33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緝字第42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27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評分結果,其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為40分、臨床評估為31分、社會穩定度為0分,靜態因子分數為57分,加計動態因子分數為14分,共71分,綜合判斷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有原審法院108年度毒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民國109年1月16日新戒所衛字第10907000440號函所檢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結果,乃相關專業知識經驗之人於被告觀察勒戒期間,依於本職學識綜合被告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個案評估、社會穩定度所為之綜合判定,有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自得憑以判斷被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證明,且由形式上觀察,上開評分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情事,自宜尊重,是檢察官聲請裁定被告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

(一)原審准予被告入強制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無非係憑「勒戒處所109年1月16日新戒所衛字第10907000440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惟勒戒處所評估給分之依據為何,未見原裁定於理由中詳為說明,則勒戒處所究係據何認定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實有未明,原裁定有理由欠備之違誤。

(二)原審對勒戒所之評估,僅係「形式觀察」,並未「實質審核」,即率為裁定,難謂適法。本件自檢察官聲請為始,至原審完成裁定為終,均未予被告到庭聽審之機會,亦未以書面告知被告本件事證命被告提出抗辯,使被告充分行使其訴訟防禦權,原審無異係以剝奪被告訴訟防禦權之方式,強行裁定被告強制戒治,而剝奪被告人身自由,所踐行程序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率為裁定,仍不能謂為適法。

(三)綜上,原裁定於法有違,請撤銷原裁定,另為妥適、合法且利益被告之裁定,以符法治,並維人權云云。

三、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標準,並非完全以受勒戒人勒戒後之結果為準,勒戒前之各種情況,仍應作為評估之依據。依勒戒處所評分說明手冊規定,係以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三項合併計算分數,每一大項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先以靜態因子分數評分,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是被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係依具體個案之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情綜合判定,有相當之專業依據及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係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所為之一種保安處分類型,而該評估標準係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倘其評估由形式上觀察,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法院宜予尊重。

四、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277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自108年12月13日起執行觀察、勒戒(於108年12月13日起入法務部○○○○○○○○觀察、勒戒,於108年12月18日起在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經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醫療人員評分結果,認:

1.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部分合計為40分:(1)靜態因子分數:①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為「3筆」,計30分;②首次毒品犯罪年齡為「21歲至30歲」,計5分;③其他犯罪相關紀錄為「0筆」,計0分;④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為「無藥物反應」,計0分,以上合計為35分。(2)動態因子分數:所內行為表現為「輕中度違規」(拒食、辱罵、喧嘩、其他違規),計5分。

2.臨床評估部分合計為31分:(1)靜態因子分數:物質使用行為中①多重毒品濫用為「有,種類:安非他命、MDMA(快樂丸)、K他命」,計10分;②合法物質濫用為「有,種類:菸」,計2分;③使用方式為「無注射使用」,計0分;④使用年數為「超過1年」,計10分,以上合計為22分。(2)動態因子分數:①精神疾病共病(含反社會人格)為「疑似」,計5分;②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為「中度」,計4分,以上合計為9分。

3.社會穩定度部分合計為0分:(1)靜態因子分數:①工作為「全職工作:物流業」,計0分;②家庭中家人藥物濫用為「無」,計0分。(2)動態因子分數:家庭中①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為「有,2次」,計0分;②出所後是否與家人同住為「是」,計0分。

4.以上1.至3.合計共71分,綜合判斷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此觀法務部○○○○○○○○109年1月16日新戒所衛字第10907000440號函所檢附「法務部○○○○○○○○附勒戒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自明(見毒聲字第33號卷第17至21頁)。而上開綜合判斷結果,係該所相關專業知識經驗人士,在被告觀察、勒戒期間,於依本職學識就被告之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等因素所為之綜合判斷,具有科學驗證所得之結論,自得憑以判斷被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證明。

(二)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強制戒治之目的,既係針對因施用毒品成癮者,此處尚非僅指身癮者,心癮者尤其為甚,其難以戒絕斷癮,致再犯率偏高,故有持續收容於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之必要,是該條例第20條第2項關於強制戒治之規定,係屬強制規定,只要觀察、勒戒後,經評定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即應聲請法院裁定受觀察、勒戒者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中並無任何例外規定。查被告既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27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復經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專業評估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無法戒斷毒癮,自有依法再施以強制戒治之必要,是原審裁定被告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顯屬有據。原審雖未在裁定內具體逐項列載上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之計分情形,然此並不影響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結果,抗告意旨(一)稱原裁定有理由欠備之違誤云云,自不可採。

(三)觀諸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並無課以檢察官於聲請強制戒治前應訊問被告之規定;亦未明定法院須經開庭審理程序,始得為強制戒治之裁定,此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審判等程序均須開庭審理或訊問之法定程序原則有別,此為立法者依據被告或受處分人所涉與公益等權益輕重,為各項權衡之立法裁量結果,屬立法形成空間,自非法院所能置喙,是縱檢察官、法院並未訊問被告,亦難謂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抗告意旨主張原審及檢察官均未給予被告到庭聽審之機會,亦未以書面告知被告本件事證命被告提出抗辯,使被告充分行使其訴訟防禦權,原審無異係以剝奪被告訴訟防禦權之方式,強行裁定被告強制戒治,而剝奪被告人身自由,所踐行程序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云云,亦不足採。

五、綜上,原審依憑法務部○○○○○○○○109年1月16日新戒所衛字第10907000440號函所檢附「法務部○○○○○○○○附勒戒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認被告經觀察、勒戒後,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經核並無違誤。被告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紹紘

書記官 于 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毒抗字第26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施以強制戒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