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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39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如玲蔡如惠廖建瑜

抗告人
賴佳龍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賴佳龍(下稱抗告人)因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確定,且受刑人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7、8 1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一編號2至6、9至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如附表一編號2至13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係在附表一編號1號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為,茲檢察官聲請就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且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經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法情節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及前述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二所示各罪予以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就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均坦然認罪,犯後態度良好,有決心徹底反省改過自新,而所犯應屬連續或接續犯罪,原法院裁定有期徒刑14年,與法院對被告或受刑人科刑均依從新從輕原則有違,懇請重新詳加審酌,給予抗告人適法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別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

四、經查:

(一)查受刑人所犯竊盜等數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一、二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附表一編號1、7、8、13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附表一編號2至6、10至15及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已審酌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次數等整體評價,且係在上開罪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及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又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對抗告人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所適用法規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亦無違罪刑相當原則。另就附表二所示之罪,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非最後事實審法院,駁回檢察官之聲請。然抗告人所犯附表一編號9至12所示4罪與附表二編號3之罪,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01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又抗告人另犯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之4罪、附表一編號7、8所示之2罪,亦分別經定應執行刑確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 ,分別就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分別合併定其執行之刑,原審法院以檢察官之聲請,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定其執行刑及駁回聲請,依前開大法庭裁定意旨,原審法院對於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既有可議之處,仍屬無可維持,且為兼顧當事人之聽審權及審級利益,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判。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399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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