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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541號

聲請重新審理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潘翠雪陳俞婷陳信旗

聲請人
即受裁定人
韓昆助

上列聲請人即受裁定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26號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重新審理」之規定,乃係因「確定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不得提起再審,故為排除「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確定裁定」有認定事實等違誤所設之非常救濟途徑,是以聲請重新審理之對象應僅限於「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確定裁定」,此觀該條例第20條之1之規定自明。因此對於「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確定裁定」以外之「確定裁定」,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相關程序救濟外,均不得作為聲請重新審理之對象。又得否作為聲請重新審理之對象,以及重新審理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受理重新審理聲請之法院,應先加審查,若其聲請重新審理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應以其聲請之程序不合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裁定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裁定人韓昆助(下稱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再字第426號裁定駁回其重新審理之聲請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再者,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刑事聲請再審狀」,其聲請之對象所列案號為「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26號」;該聲請狀附件理由之主旨亦說明: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26號裁定駁回其重新審理之聲請,有頗受質疑之處,故建請再行重新審查等語,是以聲請人顯係對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26號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惟依首揭說明,聲請重新審理之對象限於「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確定裁定」,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26號裁定僅係駁回聲請重新審理之確定裁定,並非諭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裁定,亦非駁回其抗告之裁定,自不得作為聲請重新審理之對象。從而,本件重新審理之聲請,程序上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陳信旗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541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重新審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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