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6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毒抗字第585號

聲請施以強制戒治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芃宇陳勇松陳俞伶

抗告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立瑋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聲請施以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裁定(111年度毒聲字第25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黃立瑋(下稱被告)雖經評估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然本件檢察官提出之「評估標準紀錄表」,無論其評分之各項目、評分者,實際得分等均有諸多疑義,而均有再重新檢討說明之必要性。亦即,該鑑定之書面報告中,並未由具科學專門知識之人提出其專業之科學論證規則供法院參酌,亦未表明如何依照其專門知識而得出判定之結果;且就鑑定之「具體經過」及所依憑之「具體資料」,均未敘明或提出,法院完全無法對於「評估標準紀錄表」所評估之各項分數進行自主證據評價或檢驗其是否正確無訛,完全無法根據尚有極大疑義之「評估標準紀錄表」及依其結論而出具之「證明書」等鑑定書面報告,明確認定被告具「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客觀事實存在,檢察官聲請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難認妥適,應予駁回等語。

二、檢察官抗告意旨略以:

㈠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應由醫師研判。而關於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標準,法務部為因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修正,業已洽請衛生福利部協助並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研商後,頒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上開評分說明手冊業已載明判定之原則:「受觀察勒戒人入所後,經過2週時間的觀察、勒戒,由處所及醫療人員依據其各項紀錄、資料及觀察勒戒期間之行為表現,加以評分。在勒戒人入所4至6週後,可再做一次評估以做必要之評分修正。每一大項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先以靜態因子分數評分,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是被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係依具體個案之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情綜合判定,有期相當之專業依據即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又衡酌強制戒治之目的,係為協助施用毒品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所為之保安處分類型,而該評估標準係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以利執法者判定受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㈡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原審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勒戒處所依上開評估標準,評估被告總分合計為64分(靜態因子計57分、動態因子計7分),經綜合判斷評定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等情,有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111年5月31日出具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附卷可憑。該結果既係醫師及該勒戒處所相關專業知識經驗人士,於被告觀察、勒戒期間所為之綜合判斷,且分數計算並無錯漏,自得資為判斷被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證明。且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雖兼具自由刑之性質,卻有刑罰不可替代之教化治療作用,與刑罰並不相同,可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判定與「鑑定」之法定證據方法,性質尚有不同。法院對於行政機關之決定僅能為合法性審查,不能為合目的性審查,被告之評分結果經評估人員綜合評估,由形式上觀察,並無擅斷、濫權等明顯不當情事,原審逕自否定勒戒處所依上開評估標準所為之評估結果,駁回本件之聲請,難謂適法,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的評估標準,並非完全以受勒戒人勒戒後的結果為準,勒戒前的各種情況,仍應作為評估的依據。依勒戒處所評分說明手冊規定,是以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社會穩定度三項合併計算分數,每一大項皆有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先以靜態因子分數評分,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60分以下,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如果總分在60分(含)以上,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是被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係依具體個案的臨床實務及相關事證等情綜合判定,有其相當的專業依據及標準,且涉及專門醫學。又衡酌強制戒治的目的,是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的心癮及身癮所為的一種保安處分類型,而該評估標準係將與判斷有無繼續施用傾向之相關因素加以列舉及量化,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並加以綜合判斷的結果,倘其評估由形式上觀察,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的情事,法院宜予以尊重。

四、經查:

㈠被告於執行觀察、勒戒期間之111年5月26日,經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評定結果,認:①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部分合計為32分(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有,3筆」上限10分、首次毒品犯罪年齡為「21-30歲」計5分、其他犯罪相關紀錄「有,12筆」上限10分、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為「1種毒品反應」計5分,上開4項靜態因子合計為30分;所內行為表現,因持續於所內抽菸,計2分,該動態因子計2分);②臨床評估部分合計為27分(多重毒品濫用為「有,種類:海洛因、安非他命」,計10分、合法物質濫用為「有,種類:菸」計2分、使用方式為「無注射使用」計0分、使用年數「超過一年」,計10分,上開4項靜態因子合計為22分;精神疾病共病〈含反社會人格〉為「無」計0分、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評定為「偏重」計5分,上開2項動態因子合計為5分);③社會穩定度部分合計為5分(工作為「全職工作:土木」計0分、家人藥物濫用為「有」計5分,上開靜態因子分數計為5分;入所後家人是否訪視為「無」計5分、出所後是否與家人同住為「是」計0分,上開動態因子合計為5分)。以上①至③部分之總分合計為64分(靜態因子共計57分,動態因子共計7分),並依前述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臨床評估及社會穩定度等各項標準綜合,而綜合判斷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一節,有該所依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修正施行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重新評估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附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00號卷,下稱毒偵緝卷,第55至56頁)。

㈡再按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執行,另以法律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9條定有明文。是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依此授權而制定,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受觀察、勒戒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係由醫師研判,則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法務部、衛生福利部依此邀集專業團體與學者專家制定,該評估標準,係以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首次毒品犯罪年齡、其他犯罪相關紀錄、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所內行為表現、物質使用行為、合法物質濫用、使用方式、使用年數、精神疾病共病(含反社會人權)、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工作、家庭等靜態因子、動態因子綜合評估,復經本院詢問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結果,已說明:代碼「04」之「評分者」(含「綜合評分者」)為精神科醫生、代碼「02」為勒戒處所內之衛生科護理人員、代碼「05」為勒戒處所之輔導人員、負責「評估標準紀錄表」中「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項目之代碼「03」為負責尿液送驗之藥師、負責「評估標準紀錄表」中「所內行為表現」項目之代碼「10」為勒戒處所之戒護科人員一節,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存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9頁),且「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上亦確經「醫師」用印為憑(見毒偵緝卷第55頁),則相關各項目之評分者是否具備專門知識,原法院並未詳查。況且,就各項目「得分」欄部分,原審法院若認此部分事證尚有不明,仍可為必要之調查,亦可於裁定前,給予聲請人即檢察官補正說明之機會,然觀諸原審卷內資料,原審並就此亦未為任何調查、補正,逕予否認前揭認為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判斷結果,難認為允當。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執前詞抗告,非無理由,並為顧及被告之審級利益,本院爰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另為適法之決定。

六、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陳俞伶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毒抗字第585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施以強制戒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