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09號
- 聲請人
- 即受處分人
- 黃俊評
(現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37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重新審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重新審理,其對象限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確定裁定」,此觀該條例第20條之1第1項規定甚明,其他確定裁定(包括駁回重新審理之確定裁定),均不得作為重新審理之對象。又得否作為重新審理之對象,為法院應予調查審認之程序上事項,如係就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以外之其他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者,其聲請程序即不合法,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處分人黃俊評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8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同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27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確定。嗣聲請人對於上開110年度毒聲字第2275號強制戒治之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經本院審理後,認無理由,以110年度聲再字第637號裁定駁回其重新審理之聲請確定,有該裁定資料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茲聲請人提出「聲請重新審理狀」,其案號欄記載「110年度聲再字第637號」,內容敘明「為不服110年度聲再字第637號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依法三十日內提出再重新審理」等語(見本院卷第5、7頁),顯係對於上揭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37號確定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惟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37號確定裁定,並非諭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確定裁定,自不得作為重新審理之對象,且因再審制度係就「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之特別救濟程序,上揭確定裁定,亦不得作為再審之對象。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提起本件重新審理之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1第4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