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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214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林柏泓吳元曜錢衍蓁

上訴人
即被告
蘇亨立
選任辯護人
劉煌基律師

呂承翰律師

蕭品丞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羅郁婷」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吳元曜」。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姓名欄誤載為法官「羅郁婷」,應更正為法官「吳元曜」,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錢衍蓁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141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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