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21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亨立
- 選任辯護人
- 劉煌基律師
呂承翰律師
蕭品丞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姓名欄法官「羅郁婷」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吳元曜」。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姓名欄誤載為法官「羅郁婷」,應更正為法官「吳元曜」,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