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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陳芃宇陳俞伶曹馨方

上訴人
即原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訴訟代理人
彭國瑋
訴訟代理人
洪佩雲
訴訟代理人
黃庭堅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玉真

楊閔庭

楊金成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第一審附帶民事判決(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所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 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
    更為許舒博,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公開資訊觀
    測站即時重大訊息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並經其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9年度原易字第6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
    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原上易字第40號判決上訴駁回
    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於第一審所提起之附帶
    民事訴訟,核無違誤。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
    為判決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3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