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更一字第1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曾淑華黃惠敏李殷君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陳嘉維
選任辯護人
劉仁閔律師

周家偉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01號),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嘉維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並經抗告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檢察官之聲請,洵屬有據。爰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抗告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在案。

二、抗告意旨略以:請考量抗告人所犯各罪,係出於支撐家中經濟之動機,且屬犯行相近及時間密接之罪,並參酌相關司法實務為符合罪刑相當及特別預防之目的,寬減所定之應執行刑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固均係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前,惟其中編號2所示之罪刑,業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非字第165號判決撤銷原確定判決,並諭知不受理判決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足認原裁定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既經最高法院撤銷,改諭知不受理判決,自無從與原裁定附表所載其餘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原審未及審究,遽予列入合併定刑,於法即有未合。

四、綜上所述,原審裁定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為顧及抗告人之審級利益,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李殷君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更一字第11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