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抗字第12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邱忠義楊志雄蔡羽玄

抗告人
即被告
林詰民
送達代收人
洪珠桂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所為觀察勒戒之裁定(113年度毒聲字第13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被告(下稱抗告人)林詰民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事實,業據抗告人坦承不諱,並有卷附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毒品鑑定書及扣案毒品等證據資料可佐。是抗告人施用大麻1次之事實,堪以認定。又依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認抗告人前未有因施用毒品送觀察勒戒之刑案前科紀錄,是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爰裁定抗告人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等旨。核無違法或不當。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檢察官未給予抗告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原審未開庭給予抗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侵害抗告人聽審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㈡抗告人於警詢時曾表示願意接受戒癮治療之處分,惟檢察官於偵查中並未詢問抗告人是否有接受戒癮治療意願,聲請書上亦未告知抗告人有何不適合為戒癮治療之原因,原審裁定亦無任何說明,難謂有合義務性之裁量。㈢抗告人為初犯,自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懊悔不已,已主動至醫院接受戒癮治療。抗告人與家人間感情和睦,且經營餐廳為家庭經濟支柱,如受觀察、勒戒處分,恐陷經濟困難,員工生計亦受影響。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並准予戒癮治療云云。惟查,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並無課以檢察官於聲請觀察、勒戒前,應訊問被告是否同意觀察、勒戒之規定,亦未明定法院須經開庭審理程序,始得為觀察、勒戒之裁定,此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審判程序需先行訊問被告之法定程序原則有別,此為立法者依據所涉抗告人與公益等權益輕重,為各項權衡之立法裁量結果。況按現行觀察、勒戒療程之設計,是將施用毒品者視為「病患性犯人」所為之處遇,制度設計之主要目的係著眼於保障其健康權益,具有濃厚的保安處分性質,法院作成決定之流程並非採取對審制度,此與兩造對抗制度下之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聽審權保障強度,未盡相同,於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准觀察、勒戒處分之整個流程,具有一貫及延續性,相對較有彈性。是以,受處遇對象意見陳述機會之行使,本不應侷限於任何形式,無論口頭、書面,亦無論是於警詢、檢察官或法官訊問時之陳述,只要有行使意見陳述之機會,均無不可。稽之卷證資料,本件抗告人已於警方查獲詢問時,詳細陳述本件施用毒品之相關事實及意見,足見抗告人於本件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准觀察、勒戒處分之流程中,已有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足供法院於裁定時予以參考,是抗告人雖未於原審再度陳述意見,原審應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可言。是抗告意旨㈠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可採。另檢察官選擇向法院聲請裁定令抗告人入勒戒處所接受觀察、勒戒,或對行為人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均屬立法者給予檢察官之職權,尚非得認係施用毒品者所享有之權利,或有依其意願選擇之餘地,縱抗告人提出該項聲請,亦僅在促請檢察官注意得否予以適用,檢察官並不受抗告人聲請之拘束。而本件檢察官衡量抗告人持有逾量毒品犯行,業經提起公訴,故認抗告人難符合進行戒癮治療之要件,而向原審法院聲請裁定令抗告人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濫用裁量權之情事,是抗告意旨㈡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亦無可採。又毒品條例規定之觀察、勒戒處分係屬強制規定,係針對施用毒品者所設預防、矯正之保安處分,目的在斷絕施用毒品之身癮及心癮,為刑罰之補充制度,兼具刑罰不可替代之教化治療作用,尚無因施用毒品者或其主觀上個人因素而免予執行之理。是抗告意旨㈢以抗告人犯後態度良好,有所悔悟,主動接受戒癮,家庭和睦,執行觀察、勒戒將有經濟困難等個人因素為由,而提起本件抗告,尚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蔡羽玄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毒抗字第124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