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90號
和 解 筆 錄
113年度附民字第1790號
- 原告
- 張復國 住○○市○鎮區○○○路00巷0號
- 被告
- 李宥承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字第1790號,因113 年度上易字第1359號刑事傷害等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12時21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林妤宣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張復國被 告 李宥承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元,給付方法:自113 年9 月30日前給付,匯款至原告指定帳戶(渣打銀行東內壢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復華)。
二、原告對被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原 告 張復國被 告 李宥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