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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90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謝靜慧吳志強楊志雄謝靜慧

和 解 筆 錄

113年度附民字第1790號

原告
張復國 住○○市○鎮區○○○路00巷0號
被告
李宥承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字第1790號,因113 年度上易字第1359號刑事傷害等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0日下午12時21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林妤宣到庭和解關係人:原 告 張復國被 告 李宥承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元,給付方法:自113 年9 月30日前給付,匯款至原告指定帳戶(渣打銀行東內壢分行: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復華)。

二、原告對被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原 告 張復國被 告 李宥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昱廷

審判長法官 謝靜慧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90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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