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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一一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張連財李英勇張傳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一一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一

三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查該上訴人即被告

甲○○經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診斷結果,患有精神病,有明顯幻聽及其他精神病症

狀,表達能力、意識能力及判斷力均不佳,雖經住院及門診治療,其仍有上揭症狀表

現,認知功能仍有缺陷,如出庭應訊可能無法對答合宜,此有該院八十九年三月二十

九日長庚院法字第○○五六號函及八十九年五月十日長庚院法字第○二○八號函

各一份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應於其能到庭為適當應訊前

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張 傳 栗

                 書記官 王 秀 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一一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