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一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六一一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緝字第一
三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查該上訴人即被告
甲○○經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診斷結果,患有精神病,有明顯幻聽及其他精神病症
狀,表達能力、意識能力及判斷力均不佳,雖經住院及門診治療,其仍有上揭症狀表
現,認知功能仍有缺陷,如出庭應訊可能無法對答合宜,此有該院八十九年三月二十
九日長庚院法字第○○五六號函及八十九年五月十日長庚院法字第○二○八號函
各一份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應於其能到庭為適當應訊前
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