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五四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五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曹運蘭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
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五四號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
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