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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五四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戴章甫林銓正黃金富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五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曹運蘭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

定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戴 章 甫

                    法 官 林 銓 正

                    法 官 黃 金 富

                    書記官 江 采 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五四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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