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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ОО六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祐治魏新國劉叡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ОО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治

                    法 官 魏 新 國

                    法 官 劉 叡 輝

                    書記官 葉 炳 宏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ОО六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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