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甲○○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犯罪所得之財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如附表二編號
一、二所示之物,沒收。甲○○其餘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無罪。
乙○○無罪。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犯罪所得之財物,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如附表二編號
一、二所示之物,沒收。甲○○其餘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無罪。
乙○○無罪。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