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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二一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葉麗霞余來炎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二一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改名許
選任辯護人
顏火炎

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余 來 炎

                    法 官 王 炳 梁

                    書記官 潘 大 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二一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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