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九二О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劉靜嫻吳燦林勤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九二О號

抗告人
甲○○

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所為強制戒治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二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抗告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法院裁定交付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傾向,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卅號處分不起訴在案。復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五年內之同年七月廿六日在新竹市○○路居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查獲,交付觀察勒戒結果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原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准檢察官所請裁定令抗告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有無繼續施用傾向證明書附於原觀察勒戒聲請案件卷內可憑(未據原法院隨案檢送,經一再催調,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以竹檢崇執公八九戒執二三八八字第○○一九五號函補送本院),經核並無違誤。

抗告人提起抗告,無非以其經觀察勒戒後業已知所改過、原裁定所據考核過程容非客觀為由,指摘原裁定不當。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是否受處分人有無應受強制戒治事由之判斷規範,係採法定證據主義,並絕對限制法官在處遇選擇上之判斷餘地,法院對於具有法定戒治原因之個案無從斟酌免予強制戒治,抗告人徒憑己見對於原裁定聲明不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吳 燦

法 官 林 勤 綱

書記官 鐘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九二О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