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О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О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乙○○
- 即被告
- 被告
- 丁○○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甲○辯護人
- 被告
- 丙○○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九十年三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現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命為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訴人乙○○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依原判決所認定出借手槍之事實,
涉及被訴罪名變更如附錄法條所示。案經再開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
款第一款後段併為告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廿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庭
附錄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