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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О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葉麗霞余來炎林勤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О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乙○○
即被告
被告
丁○○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被告
丙○○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九十年三月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現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命為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上訴人乙○○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依原判決所認定出借手槍之事實,

 涉及被訴罪名變更如附錄法條所示。案經再開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

 款第一款後段併為告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廿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庭

附錄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余 來 炎

                    法 官 林 勤 綱

                    書記官 鐘 麗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二О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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