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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五七七號

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李相助王振興蘇素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抗字第五七七號

  抗 告 人即

自訴人
乙○○
被告
丙○○
被告
甲○○

右抗告人因被告等違反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

第五四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犯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之罪者,其第一審由高等法院或分院管轄之,該條例第六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自訴人向原審法院自訴被告丙○○、甲○○犯殘害人群治罪條例之罪,依前揭規定,高等法院或分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審疏未察及,遽以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為由,裁定駁回自訴,尚有未合,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原裁定既有不當之處,自應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相 助

法 官 王 振 興

法 官 蘇 素 娥

書記官 葉 國 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五七七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