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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О五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張連財張傳栗李英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О五號

上訴人
即被告配偶 乙○○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魯寶文

右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四六號,中華

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

度偵字第一○一四○、一○七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張 傳 栗

                    法 官 李 英 勇

                    書記官 倪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О五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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