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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八三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劉景星陳博志陳志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八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

四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陳 博 志

                     法 官 陳 志 洋

                     書記官 蔡 佩 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八三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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