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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一九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劉叡輝蘇隆惠魏新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一九號

抗告人
即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八十九年毒聲字七六九五號)裁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法院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一0七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並宣付保護管束,惟被告竟於保護管束期間,有繼續施用第一級毒品之行為,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經檢察官檢附相關執行案卷,聲請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審核卷證屬實,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經核尚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略以:此裁定之內容並非屬實,懇請鈞院另作公平之裁決云云。經查:本件抗告人於保護管束期間,有繼續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此有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及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抗告人確有吸食第一級毒品犯行應可認定,原審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一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叡 輝

法 官 蘇 隆 惠

法 官 魏 新 國

書記官 葉 炳 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一九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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