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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О八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許正順邱同印胡方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О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甲 ○
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蔡鎮隆律師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邱 同 印

                    法 官 胡 方 新

                    書記官 秦 慧 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О八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