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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О九八號

偽造貨幣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李文成周盈文官有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О九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貨幣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茲查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成

                     法 官 周 盈 文

       法 官 官 有 明

                     書記官 林 蓓 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О九八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貨幣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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