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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四七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劉景星陳博志陳志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四七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
自訴人
呂芳貴

右上訴人因呂芳貴自訴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

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景 星

                     法 官 陳 博 志

                     法 官 陳 志 洋

                     書記官 蔡 佩 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四七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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