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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六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許正順吳燦林明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六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甲○○○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代理人
丁○○
代理人
嚴裕欽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右代表人
己○○○
上訴人
即被告
戊○○
即被告
庚○○
即被告
共 同 黃福雄律師
選任辯護人
周奇杉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二

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吳   燦

                   法 官 林 明 俊

                   書記官 劉   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六六號於民國 91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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