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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四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溫耀源黃金富何菁莪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黃 金 富

法 官 何 菁 莪

書記官 吳 瑞 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四號於民國 91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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