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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八一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楊照男陳炳彰王詠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八一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受處分人即
被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壹年陸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 照 男

法 官 陳 炳 彰

法 官 王 詠 寰

書記官 陳 媛 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八一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