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八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八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受處分人即
- 被告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壹年陸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