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六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原名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八號,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六號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二八號,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八
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